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灵活用工的法律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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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20-08-04 12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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灵活用工有别于全日制用工,根据山东邦佑人力集团的专家分析主要有三种形式:非全日制用工,个人承揽和个体户(个人独资企业)

(一)非全日制用工:以工资的形式发放薪酬。需要至少交纳单项工伤险。

1,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。(工伤保险可以异地交纳的法律依据)

跨地区、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,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。

2,通过对劳社部发﹝200312号文件规定:非全日制用工需要购买工伤保险。(购买工伤险的法律依据)。

(二)个人承揽的劳务关系: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工资,开取劳务费发票。

1,《合同法》第十五章(个人承揽工作的法律依据)

第二百五十三条 【承揽工作的完成】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、技术和劳力,完成主要工作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(三)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户的灵活运用。

根据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(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)的通知》(财税[2000]91号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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